皮海洲 皮海洲的博客

职业投资者,独立财经撰稿人。1993年入市,2001年通过证监会证券投资分析专业资格考试。所写文章以政策、时事热点评述为主,以反

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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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5日,神州泰岳推出了每10股转增15股派3元的“史上最牛分配方案”。受此影响,神州泰岳当天毫无悬念地封在了涨停板的位置,创业板股票当天的走势也明显强于主板。

        对于创业板公司来说,神州泰岳高送转方案的出台是一根救命稻草。最近,创业板公司股票笼罩在破发的阴影之中。自从1月28日星辉车模成为创业板破发第一股以来,至2月5日,创业板已有8只股票破发,其中2月3日一天,创业板破发的股票就达5家之多,另外有多家公司的股价与发行价仅几分钱、几毛钱之隔。因此,神州泰岳高送转方案的出台,无疑为创业板公司打了一针强心剂。

        那么,神州泰岳高送转方案的出台能否挽救创业板公司破发的命运呢?
     
        应该说,神州泰岳高送转方案的出台确定可以延缓创业板公司破发的进程。实际上,面对2月5日主板公司的大跌,创业板公司如果不是因为有了神州泰岳高送转这颗定心丸,那么,当天创业板公司破发的故事肯定还会继续上演。但正是因为有了这颗定心丸,这才保住了创业板公司当天平安无事。

        但神州泰岳高送转方案的出台也仅仅只能延缓创业板公司破发的进程,并不能改变创业板公司股票破发的命运。毕竟高送转只是给创业板一个炒作的题材,并不能改变创业板公司的基本面。而从创业板的炒作来看,创业板不是没有受到过炒作。首批28家公司上市之时,创业板的炒作可谓疯狂。随后在吉峰农机的带领下,不少创业板股票受到了更疯狂的炒作。但这种炒作只不过让投资者付出更大的代价而已,毕竟目前创业板股票的价格与高峰时相比,基本上被腰斩,而且最终并没有改变创业板破发的命运。神州泰岳高送转方案的出台,无非是给创业板股票一个短线炒作的机会而已。

        创业板公司股票破发的命运是先天注定的。面对创业板股票70几倍、80几倍甚至上百倍的发行市盈率,这些股票的投资价值与成长性被大幅透支,其破发不可避免,无非是时间的早晚而已。更何况,创业板的扩容在加速,并且2010年股市所面对的宏观经济形势又非常严峻。创业板公司股票破发,将会成为一种常态。

        唯一能改变创业板公司股票破发命运的因素是创业板公司业绩的大幅度增长。如神州泰岳2009年净利润同比增长123.00%,每股收益达到2.70元,这对该公司每股58元的发行价构成支撑。但并非所有创业板公司都有如此出色的业绩。所以,那些高价发行而业绩又不优秀的公司,它们仍将深陷破发的泥潭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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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股破发成为股市的一大看点。1月28日沪深两市有4只股票破发,2月1日有3只股票破发,2月3日有10只股票破发,A股市场新股破发浪潮一浪高过一潮。

        A股市场的投资者是世界上最好的投资者,他们的“脑筋急转弯”能力同样令人敬佩。因为一直以来A股市场都是“新股不败”的,但如今面对新股破发浪潮,他们同样能泰然处之。

        这是市场化发行的功劳。在以前窗口指导下的新股发行,一旦新股跌破了发行价,投资者往往都会呼吁管理层救市,暂停新股发行。但如今市场化了,投资者的承受能力也提高了,尽管去年12月14日招商证券就拉开了本轮新股破发的序幕,但今年1月份的新股发行家数达到了36只,日均发行1.8只,创下A股市场近13年来的新高。

        没有人主张叫停新股发行。因为大家都有一个共识,目前的新股破发正是新股高价发行的必然结果。本轮IPO自去年6月重启以来,新股发行市盈率越发越高,主板新股的发行市盈率达到了60倍,中小板新股发行市盈率达到了80倍,创业板更是达到了126倍。这样的新股发行早就丧失了理性,相关股票毫无投资价值可言。因此,这些新股上市后破发实乃人心所向。而且也只有通过新股破发,才能迫使新股的发行价格降下来。更何况尽管目前新股破发如潮,但新股发行的市盈率仍然高高在上,2月2日发行的创业板第七批4家公司股票的平均发行市盈率仍高达80.71倍,在这种情况下叫停新股发行岂不是滑天下之大稽?

        在当前新股高价发行的情况下,破发是一种宿命。也正因如此,对于新股破发,投资者也都能泰然处之。不过,对于新股破发所暴露出来的新股发行制度不公平问题,市场参与各方有必要予以正视。特别是在目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风声正紧的情况下,应结合新股发行制度改革来一并加以解决。

        正所谓“买者自负”。面对新股的高价发行,既然投资者积极参与新股申购,甚至在二级市场买进这些高价发行的股票,其亏损了,投资损失也只能由自己来扛,这是投资者参与新股高价发行必须付出的代价。

        但问题是:是谁制订了新股发行的高价?虽然说新股发行实行的是市场化定价,但目前新股发行市场化程度终究有限。新股发行价格最终还是由询价机构、承销商(也是保荐机构)、发行人三方确定下来的。作为询价机构来说,随着新股破发,询价机构将为此付出代价。但作为承销商与发行人呢?难道就不该为新股破发承担责任吗?

        这显然是不公平的,是新股发行过程中责任与权利的相脱离。因为在新股高价发行过程中,发行人与承销商是两个最大的受益主体。发行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融资,承销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发行费用,二者联手大力推高新股发行价格。怎么新股破发了,新股高价发行的两个最大受益人反倒与此无关了呢?因此,在新股发行过程中有必要增加发行人与承销商的责任,使他们的责任与权利相结合。否则,任凭新股破发,任凭投资者蒙受损失,而发行人与承销商却不为此承担责任,那么,发行人与承销商对新股高价发行的追求将永无止境,留给投资者的就只有买单的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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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外电2月4日报道,中国监管机构正采取措施限制上市公司从股市融资以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营运资本。据悉,至少34家集团最近几周取消或缩减了通过增发或定向增发来筹集资金的计划。从2月5日《东方早报》的报道来看,上述说法得到了国内投行的证实。

        来自多家投行人士的消息显示,监管部门在今年年初向保荐机构进行过“口头指导”,要求严控包括地产在内的“八大行业”的再融资方案审批,希望保荐机构对其保荐的再融资项目进行修改和优化,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募集资金用途。一位投行部负责人表示,若再融资用途中包括了“补充流动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该方案就很难通过证监会审核。正是基于这一精神,去年12月份以来,已有多家公司对再融资方案进行了修改,将募资项目中的“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一项删除。

        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募资用途从严控制,以削减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监管部门的这一举措值得肯定。从宏观来讲,此举有利于配合政府部门收紧货币政策;而从股市的微观来看,此举有利于抑制上市公司的圈钱行为,减轻上市公司再融资对股市的冲击,减轻市场扩容压力。因为从去年上市公司的再融资情况看,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接近3000亿元,甚至远远超过了IPO约2000亿元的首发融资规模,再融资成了股市最大的抽资工具。因此,管理层加强对再融资募资用途的监管深得人心。

        不过,股市的再融资问题显然不只是存在于募资用途上。监管募资用途固然必不可少,但上市公司再融资之所以给市场留下了“猛如虎”的圈钱形象,关键还在于上市公司再融资价格的高企,以及再融资金额的庞大。而这两点都涉及到再融资制度的不完善问题。

        在再融资价格的确定上,目前的再融资制度其实是在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圈钱。除了配股没有对发行价格作出强制性规定外,公开增发与定向增发都对发行价格作出了强制规定,如公开增发规定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个交易日的均价;定向增发规定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面对这样的规定,当股指处于高位时,上市公司即便想降低发行价格也都不可能。如果说对定向增发的强制性规定有保护公众投资者利益之功效的话,那么对公开增发的强制性规定就只能是为上市公司的圈钱服务了。

        更加重要的是,目前的再融资制度并没有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金额作出限制。上市公司只要踏进了再融资的门槛,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金额不受限制,想融资多少都行,只要市场能够承受。也正是在这种制度下,上市公司再融资金额往往是狮子大开口,动辄几十亿元、上百亿元甚至数百亿元。

        正是基于上述两大问题的存在,这就使得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很大程度上沦为一种圈钱行为。也使得管理层对上市公司再融资募资用途的严控演变成为一种挠痒痒。所以,要加强对上市公司再融资的监管,监管部门在加强募资用途管理的同时,还应有效解决再融资的高价发行以及再融资金额不受限制的问题。修改完善再融资制度的工作因此有必要走上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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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鉴于新股发行泡沫化现象日趋严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再一次走向前台。新年伊始,证监会确定“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为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要事项之一。1月29日,证监会又牵头组织了“新股发行体制与改革研讨会”,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问计各方。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定价问题,但如何定价,这个问题无疑见仁见智。比如,鉴于中国股市并不成熟的事实,新股发行价格可以由监管机构窗口指导,将新股发行的市盈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又如,市场化定价,发行价格由市场说了算。而后者更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毕竟这次改革只是“微调”,市场化发行的方向不变。基于这样一种实情,笔者建议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一是从询价机构着手,完善新股发行制度,避免询价机构胡乱报价,肆意抬高询价报价。根据目前的定价机制,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首先是由询价机构进行网下询价,网下询价结果最终决定了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而新股发行价格之所以越发越高,询价机构“居功至伟”。

        为什么会询出这样的结果来?这在很大程度上与询价机构的胡乱报价有关。一方面,为了保住网下配售的资格,询价机构往往会报高价;另一方面,询价机构与保荐机构之间相互捧场,人情报价,这也导致了发行价格的走高。尤其重要的是,询价机构无须为自己的高报价承担责任,最后的申购价格区间是统一的,在询价申报中的高报价者,无需用高价购买股份。相反,低报价者则有可能失去参与网下配售的机会。如此一来,机构询价往往都会报出高价。

        正是基于询价过程的这种弊端,因此,防止询价机构乱报高价,应成为改革的关键所在。而有效的办法就是将询价机构的询价报价与配售认购价相统一,询价报价即为配售认购价。在确定有效报价后,报高价者按高价认购配售股份,报低价者按低价认购配售股份。而二级市场发行价格,则按网下询价的加权平均数来确定,或按有效询价的最低报价来确定。

        二是杜绝发行人一味追求高价发行的圈钱心理。规定发行人在发行新股的同时,发行与新股份额相同的认沽权证,允许投资者在新股破发的情况下,将股票卖给发行人。在这种市场机制下,发行人盲目追求高价发行就会遭受挫折。因为一旦破发,发行人就要赎回所发行的股票,所圈的资金也将被迫吐出来。

        三是约束承销商因为追求高额承销费等个体利益而抬高发行价格的行为。承销商的承销费用通常是与融资额相对应的,融资额越大,承销费就越高。于是,承销商为了追求更多的承销费,一味抬高发行价格,导致大量超募资金的涌现。因此,为抑制承销商抬高发行价格追求高额承销费的行为,建议超募资金不纳于承销费的计提范围。同时,针对当前创业板中某些承销商(也是保荐机构)又当股东又当保荐人、承销商的做法,规定券商只能二选一,要么当股东,要么当保荐人或承销商。此外,对于高价发行导致股票破发的,纳入到保荐机构及承销商的考核范围,凡出现高价发行导致新股破发现象的,停止相关保荐机构或承销商三个月的保荐资格或承销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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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2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称,由于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等原因,包括《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的批复》(俗称“港股直通车”)在内的19个文件已经失效。这也意味着国家外汇管理局2007年8月批复的“港股直通车”试点方案胎死腹中。
       
        这不能不说是一件憾事。回想“港股直通车”试点方案出台之时,不少国内投资者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甚至有很多投资者从全国各地乘飞机携巨款到天津滨海新区办理开户事宜。但这样一项受到不少投资者热捧的试点方案在经过两年的冷却后过期作废了,国内投资者直投港股的路径再一次被关闭。

        取而代之的是“港股半通车”有望问世。即投资者通过投资“港基”来间接投资香港股市。1月19日,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在香港签署了 《关于加强沪港金融合作的备忘录》。随后上交所与港交所也公布了《关于更紧密合作的联合公告》,两交易所达成共识加强合作,共同做大市场。这其中就包括在上交所推出投资H股的ETF基金(也即港股ETF,俗称“港股半通车”)。

        “港股直通车”夭折了,“港股半通车”却要面世了。有关部门用“港股半通车”取代“港股直通车”的意图明显。

        应该说,开通“港股半通车”确实可以满足部分投资者间接投资港股的需要。但要用“港股半通车”来取代“港股直通车”,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妥的。实际上,不论是从国内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角度来说,还是就中国股市的健康发展而言,开通“港股半通车”的意义显然难与“港股直通车”相提并论。“港股半通车”并不能取代“港股直通车”。

        首先,开通“港股直通车”,有利于内地投资者走向成熟,也有利于保护内地投资者的利益。虽然开通“港股半通车”可以让国内投资者间接投资港股,但很多内地投资者并不愿意将资金交给基金来打理,更愿意自己亲自操作。特别是很多基金经理并没有展示出高人一筹的理财水平,很多投资者也信不过基金理财。因此,“港股半通车”并不能满足这类投资者投资港股的愿望。而且国内投资者直投港股,一个最大的好处在于,通过投资相对成熟的香港股市,可以直接感受香港股市相对成熟的投资理念,并在这种熏陶中使自己走向成熟。并且,由于香港股市的很多股票价格定位远低于A股,这也可以给国内投资者带来良好的投资机会。

        其次,开通“港股直通车”也有利于A股市场走向成熟。A股市场的不成熟很大程度上与国内投资者的不成熟有关。如果国内投资者通过直投港股走向成熟了,这反过来自然会推动A股市场走向成熟。这一点对于国际板的推出意义重大。如果“港股直通车”开通了,投资者在香港股市就可以买到几倍、十倍市盈率的汇丰控股及东亚银行股票,那么,汇丰控股、东亚银行就不可能在国际板上高市盈率发行了,这对于国际板的平稳着陆显然是有利的。

        “港股直通车”上述两方面的积极意义,显然是“港股半通车”所难以赋予的。所以,有关部门不要试图用“港股半通车”来取代“港股直通车”,而是应该让“港股半通车”与“港股直通车”互为补充,相辅相成。在沪深交易所积极筹备“港股半通车”的同时,“港股直通车”的开通不应该因为有关文件的过期而作废,主管部门有必要在进一步完善原有方案的基础上,择机开通“港股直通车”,以满足国内投资者直投港股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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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身股市之中,中小投资者通常是缺少话语权的。不论是面对上市公司相关决策的制订,还是面对管理层政策的出台,中小投资者往往都是被忽略的群体。

        不过,1月29日在上海召开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出现了一个可喜的变化。在16位邀请出席会议的嘉宾中,包括了一位投资者代表毛智伟。在管理层制订决策过程中,邀请投资者代表出席会议的,这还是第一次。因此,这次研讨会以及投资者代表毛智伟的言行受到广大投资者的极大关注。

        但从有关媒体对这次研讨会以及投资者代表毛智伟言行的报道来看,这次研讨会邀请投资者代表参加,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毛智伟并没有反映出投资者的心声。如果说毛智伟是投资者代表的话,那么,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都“被代表”了。

        在这次研讨会上,毛智伟的言行是不能代表投资者利益的。比如,他在研讨会上大谈“新股不败不正常”,这更象是监管者的口径。又如,他“觉得并不是发行制度有什么问题”,“新股的价格高低并不是关键”等等,这些让人都感觉到新股发行制度似乎都无关他的利益。尤其是毛智伟认为“现在的新股发行大部分利益都归于散户,机构投资者获得的反而是少数”,这令人感觉到毛智伟更象是一个机构投资者。此外,毛智伟主张“一个证券市场运转得好与不好,不是你指数的高低,或者不是以股民是否挣钱来衡量,而是看为社会做出的贡献。”在这里,毛智伟更是扮演了一个宏观经济决策者的角色。

        不能说“新股不败不正常”的观点是错误的。但与投资者对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关注来说,在研讨会上谈论这种无关痛痒的话题,实在是浪费了一个难得的投资者代表名额。而毛智伟之所以津津乐道于“新股不败不正常”的话题,原因也许就在于他“觉得并不是发行制度有什么问题”上。这就奇怪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顾名思义是要研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问题的,怎么选邀请的投资者代表就“不觉得发行制度有什么问题”呢?难道毛智伟就感觉不到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企?如果连“新股的价格高低并不是关键”,真不知道毛智伟到底关心股市一点什么,莫非毛智伟真的就只关心股市到底为社会做出了多大贡献这个问题?

        至于毛智伟认为“现在的新股发行大部分利益都归于散户,机构投资者获得的反而是少数”,这就更不是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代表的观点了。这种说法完全就是颠倒是非。机构投资者不仅可以独享网下配售,而且还可以参与网上申购,一些机构甚至可以用多个账户进行网上申购。并且,在管理层新股发行的密集安排中,中小投资者由于资金有限,根本就不可能参与到每一家公司的新股发行申购中去,相反,拥有资金优势的机构投资者则在这种密集发行中游刃有余。面对这样一些基本的事实,怎么能说新股发行的大部分利益都归于散户、而机构投资者获得的反而是少数呢?因此,作为投资者代表,毛智伟的言行完全违背了投资者利益。

        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能够邀请投资者代表参加这是一件好事,但邀请的投资者代表却不能代表投资者利益,这是本次“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的一大损失,同时也是广大投资者的损失。如此一来,“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邀请投资者代表参加的意义就要大打折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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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新股发行市盈率越发越高,“继续深化发行制度改革,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提上了2010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的重要议程。1月29日,证监会在上海组织了一场“新股发行体制与改革研讨会”,就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问计于各方。

        在新股发行沦为发行人圈钱工具的时候,对新股发行制度进行再次改革是必要的。不过,从1月29日“新股发行体制与改革研讨会”上传出来的信息来看,新股发行市场化的做法似乎得到了肯定,这无疑令人感到忧虑。

        从中国股市发展的大方向来看,新股市场化发行是一种必然。不过,从中国股市发展的现状来看,新股市场化发行超越了历史发展阶段。就现阶段的新股发行来说,有关各方必须要正视中国股市不成熟的现实。现阶段,不仅投资者不成熟,保荐机构、发行人等也不成熟,就连股市制度本身都很不成熟。目前,中国股市并没有有效解决大小限问题,并没有有效提高新股首发流通股比例,而且新股发行仍然实行的是审批制,这些本身都是非市场化的。因此,在这样一种非市场化的市场环境下,所谓新股市场化发行本身就是不伦不类的。

        这种市场化发行的结果自然就是发行人圈钱的最大化。同样是市场化发行,在香港股市的新股发行市盈率只有几倍的情况下,A股市场的新股发行市盈率却达到了四、五十倍,七、八十倍,甚至上百倍。新股发行的市盈率大大高于二级市场股票的市盈率水平。而这样的发行结果也进一步证明了中国股市及广大投资者的不成熟。也正因如此,新股市场化发行,沦为发行人赤裸裸的圈钱工具,不利于中国股市健康发展。

        正是基于中国股市不成熟、中国投资者不成熟的现实,所以新股发行不应该超越现阶段中国股市的发展现状,不应该放任新股市场化发行沦为脱缰的野马。新股发行市场化必须建立在窗口指导的前提之下。比如,大盘股限定在20倍市盈率以下进行询价,而中小盘股则限定在30倍市盈率以下进行询价。这样的新股发行,才是与现阶段的中国股市发展现状相适应的。此举也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中国股市的健康稳定发展。

        当然,中国股市也不是不能实行现行的市场化发股方式,那就请先把审批制改为注册制,请把面向公众股东发行的股份增加到50%以上,请把大小限也一并纳入到市场化的发行轨道上来。否则,市场化发股只能是发行人圈钱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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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1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股指期货推出前的制度准备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

        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做好制度准备工作对于股指期货的平稳推出及规范运作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在做好制度准备工作的同时,其他相关制度的配套与完善工作也应一并跟上。在这里当然也包括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制度完善问题。

        从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及中金所发布的《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来看,不低于50万元的保证金门槛基本上将中小投资者挡在了股指期货的大门之外,从而使得股指期货成为机构投资者博弈的场所。作为公众投资者队伍中最大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没有任何悬念,因此,股指期货时代,基金投资问题有必要在制度上做出进一步的完善。

        现阶段,投资基金特别是股票型基金基本上充当了股市里的“死多头”角色。由于股票型基金持仓不得低于基金资产60%的规定,于是,我们看到,在股票型基金的投资过程中,行情火爆的时候,其持仓甚至超过了90%;而即便是在大熊市,股票型基金的持仓也不低于60%,成为中国股市里的“死多头”。
       
        监管部门让基金充当“死多头”的目的是非常明显的,那就是让基金充当“股市稳定器”,以维护股市的稳定。这种做法在股市规模还不大、机构投资者还很缺乏的情况下是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不过,这种“死多头”的做法显然不利于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的。随着股市规模的扩大,各种机构投资者增多,基金对股市的稳定作用就显得非常有限了。而且基金也只是机构投资者中的一员,在投资的过程中需要与其他机构进行博弈。基金充当“死多头”,只能使自己在博弈中处于被动境地。而且基金“死多头”的操作,不利于培养基金经理的空头思维,不利于基金经理理财水平的提高。2008年的大熊市表明,基金的“死多头”是维护不了股市稳定的,而且这一年60家基金公司巨亏1.5万亿元,其中偏股型基金成亏损大户,就是这种“死多头”操作结下的苦果,这也是对基民利益不负责的一种表现。

        更加重要的是,随着股指期货的推出,这种“死多头”将遭遇克星。股指期货与融资融券赋予市场以做空的功能。而投资基金持有的股票多以蓝筹股为主,这些蓝筹股多属于沪深300样本股或融资融券标的物股票,也就是说,基金持有的股票大多是可以做空的。因此,在股指期货推出后,基金继续做“死多头”的话,不仅会在股票上错失做空赚钱的机会,而且在其他机构投资者做空股票的情况下,基金的“死多头”持仓还会遭遇市值缩水甚至是投资亏损的命运。如果在股指期货交易中也做“死多头”的话,则这种“死多头”将面临着灭顶之灾。

        所以,本着维护基金业健康发展的需要,本着保护基民利益的需要,为适应股指期货推出与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在股指期货时代来临的情况下,基金的投资必须灵活化,不应继续充当股市里的“死多头”,股票型基金持仓不低于基金资产60%的规定更是应该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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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近期股市的下跌,创业板公司股票的破发又成了投资者必须面对的一个现实。截止1月25日收盘,上海凯宝盘中最低价38.26元,距离其发行价38元仅差0.26元,只有0.68%的溢价。此外,第四批新股中的星辉车模、台基股份、天源迪科和福瑞股份盘中最低价的溢价比例分别为1.43%、1.74%、3.33%、5.31%,一批创业板公司股票的破发命悬一线。

        这是一件没有任何悬念的事情,破发是创业板公司难逃的宿命。如果说还有悬念的话,那就是哪家公司先破发,什么时候破发。

        对于当前的股市来说,破发已不是什么稀奇事了。本轮IPO重启以来,主板上市的招商证券、中国中冶和中国重工等大盘股相继破发。进入2010年之后,中国化学与中国北车也双双破发。应该说,这些股票的破发是一种必然,在主板二级市场市盈率只有20几倍的情况下,这些新股的发行市盈率却达到了40几倍甚至50几倍,破发只是早晚的事情。

        而与主板公司的新股次新股破发相比,创业板公司新股次新股更应该破发。毕竟创业板新股的发行市盈率更高,股价的泡沫也更大。如创业板首批28只股票的发行市盈率为56.7倍,第二批8家公司达到了83倍,第三批6家公司为78倍,第四批8家公司市盈率达到了创纪录的88.6倍。而个股发行市盈率过百倍者也是频频出现。如此高企的发行市盈率,使得这些公司的股票价格大大地透支了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及未来的成长性。因此,创业板公司的破发是不可避免的。虽然由于创业板公司股本规模小的原因,股票容易受到市场的炒作,但这种炒作只能推迟创业板公司股票破发的时间,并不能改变创业板公司股票破发的命运。

        之所以如此,显然与创业板股票炒作得不到各方的支持有着密切的关系。创业板股票的炒作是有违理性的。它不仅得不到投资者的响应,而且也为监管部门所不容。创业板股票的炒作遭到了深交所的密切监管。一些涉嫌价格操纵的股票账户屡屡被交易所方面所冻结,甚至受到证监会的查处。这对投机炒作者是一种打击,有利于抑制市场的投机炒作行为。而与此同时,创业板的大扩容又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大扩容的本身也使得创业板股票的投机炒作难以为继,股票价格重心的下移成为必然,这也决定了高市盈率发行的创业板公司股价破发的命运。

        而且,随着“三高”发行在市场上的出现,新股发行制度再次改革的呼声强烈。并且,这一呼声得到了证监会主席尚福林的回应。目前再次改革新股发行制度已成为市场的共识,而其重点就是要解决“三高”问题,通过加强对询价、定价过程的监督,完善一级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而这种改革对于目前业已上市的创业板公司股价定位将构成明显冲击,这将加剧创业板公司股票的破发过程。

        此外,进入2010年之后,国务院原则同意了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及推出股指期货。目前“双推”进程正在加快。而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的推出标志着中国股市蓝筹股时代的到来。为备战融资融券与股指期货,机构投资者将会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到蓝筹股的身上,而一些有实力的个人投资者也希望到股指期货中一显身手。如此一来,股价明显缺少投资价值的创业板公司股票,必然成为被市场抛弃的对象。这也将进一步加快创业板公司股票的破发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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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的股市为利空传闻所笼罩。在“恢复印花税双边征收”、 “一月剩余时间禁发贷款”、“1月22日央行将宣布加息”等市场传闻的袭击下,股市连续出现急跌的走势。

        这已不是利空传闻第一次袭击股市了。通过利空或利好传闻来干扰股市,仿佛已成为中国股市的一大特色。有业内人士发现,去年9月份以来的六个底部,即9月1日2639点—9月29日2712点—11月2日2923点—11月27日3080点—12月22日3039点—1月23日3062点,每一个底部都是靠制造利空传言引发暴跌而实现的。可见,传闻扰市已成了中国股市的一个普遍现象。

        这种利空传闻在市场上的流传显然加剧了股市的动荡不安。如1月13日上证指数暴跌101点,1月20日股指暴跌95点,1月22日盘中暴跌96点,都是这些利空传闻的杰作。这种由利空传闻引发的股指暴跌,大大地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更加重要的是,这些利空传闻成了某些机构投资者造市的一种手段。如近期的利空传闻被指是券商所造,甚至有基金经理指责券商制造利空传闻的目的是“他们希望在这个不稳定的市场里,靠传言来造成市场动荡,以获得大笔佣金收入。”可见,券商制造传闻的目的,明显损人利已,甚至涉及到市场操纵行为。

        这其实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明确规定,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规定,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因此,对于股市上这种利用利空传闻来频频扰市的行为,绝对不能听之任之,任凭其一次又一次地扰乱股市,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应该说,在传闻扰市问题上,监管部门的态度旗帜鲜明。早在2008年6月22日,证监会主席尚福林针对当时市场上出现的“少数别有用心的人大肆散播各种虚假不实信息,扰乱市场正常秩序,加大了市场不稳定性”的问题,就曾明确表示,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涉及资本市场谣言传播等违法违规活动的责任追究,严厉打击、坚决惩治恶意造谣惑众的行为。但遗憾的是,在打击传闻扰市问题上监管部门一直没有后续的措施,这也正是造成各种传闻一次又一次地出现的原因所在。这也同时表明,对传闻扰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严厉打击,否则,传闻扰市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有效制止。

        当然,传闻有可能不是谣言而是事实,但这同样涉嫌违法违规,涉及到信息的泄露问题,甚至是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这个问题同样也不能等闲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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